“共享员工”有什么利弊?

文章出处:诺达名师 编辑:佚名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0-12-30

一、社保缴纳问题:因社保账户具有唯一性,“共享员工”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社保缴纳主体只能为甲方。如“共享员工”与乙方企业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依照《社会保险法》五十八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应由共享企业缴纳外,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社会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任何一种用工形式下,均存在乙方企业无法通过社会保障部门另行为“共享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


二、工伤问题处理复杂:如乙方未为“共享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即使甲方已为“共享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共享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部门以缴纳社保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而驳回工伤认定的风险仍然很大。


三、其他问题


“工龄问题”目前疫情状况并不明确, 用工时间如果过长,可能会影响到“租赁员工”的工龄,计算,进而影响到经济补偿的支付。


“员工流失问题”企业文化往往会影响一个员工的去或留,租赁员工后,疫情结束后,甚至有些员工,不再愿意回到原来企业。


“社保缴费问题”租赁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如在维持原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原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该部分社保费用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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