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诺达名师 编辑:佚名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0-02-21
对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有关先例可供参考。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按照彼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资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往前追溯,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 1997 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为此,原劳动部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资报酬。即:休
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笔者认为,如延长的休假天数不按加班处理,则有失国家统一休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按法定节假日处理则于法无据。因此如无国家进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3天假期,如执行标准工时制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对应时间补休,无法补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费。对于综合工时制则酌减相应的应出勤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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