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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已经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旧条例,在多个方面均做了相关修订。随着物业管理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新条例赋予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更多的选择权,对业主权属、成立筹备组、业主大会权责范围、业主委员会成立标准、小区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方面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针对新条例呈现出的诸多亮点,下面就各章重点解析:
培训方式:
1、新旧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对比分析
2、依据条例内容,结合实际管理情况进行解析。
培训关注点:新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变化说明。
1、关于全体业主权益归属
2、组织成立筹备组的条件
3、筹备组的组成成员范围
4、筹备组的成立周期
5、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6、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变化
7、委员职务的终止、中止
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变化
9、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
10、出现物业管理真空时的解决方式
11、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要求
12、物业服务收费模式
13、明确车位、车库使用和权属
目录:
**章、总则 ---重点解析: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节、业主--- 重点解析: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八条、业主投票权数、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重点解析:
第二十条、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委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和业主代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第三节、业主大会 ----重点解析: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重点解析: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委员人数确定。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重点解析: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拟定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一条、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在与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共享相关数据的银行(以下简称数据共享银行)设立用于存储业主共有资金的专门账户,作为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第五章、物业服务----- 重点解析:
第五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合同期限等。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重点解析:
第七十条、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第七十一条、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第七十二条、业主大会可以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继续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第七十三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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