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学智慧 > 传统文化 >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背景下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大纲】
**部分 信贷业务**大的风险——贷款为何收不回? (思考:先引出问题,后面解析)
1、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为什么会发生诉讼?——有哪些清收方式?效果如何?
3、诉讼能打赢官司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4、打赢官司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执行?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二、信贷业务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法律法规与信贷业务相融合
学好法律法规就有利于防范上述这些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权利冲突,狭路相逢勇者胜?
二审争议焦点:(1)抵押权能否对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优先权能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案例启示:银行三次败诉、抵押权丧失的原因与防范对策——抵押权与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规则与风险防范
第二部分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涵盖的法律法规范围
二、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及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运行和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的管理,是确保市场经济机制得以有效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它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指导,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发挥监管、服务、限制、调整和指引的作用。
资料卡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后来,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都先后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
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参与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一般包括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为市场服务的中介人。作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企业是主要的、**活跃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就是指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而竞争也存在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并且竞争还会产生垄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必然导致市场功能的减弱,妨碍资源的优化,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就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强市场管理。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生产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主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但是,市场调节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盲目性,这就需要**“国家之手”来克服,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战略的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就是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低基本生活。国家**法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力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三部分 信贷业务流程中如何适用各项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与信贷流程相对应,体系化地学习,让学员知道在哪个环节要防范哪些风险
《民法典》合同编是信贷这棵“树”的主干,物权编、《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是支干,是信贷业务和不良贷款形成的影响因素。本课程以合同环节展开,融合其它法律法规,体系化地学习。
一、合同的签订、成立和效力——贷前调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合同效力的风险防范(民法典
和九民纪要)
案例分析:某银行接受越权担保是否构成“善意”?能否胜诉?
(二)银行构成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银行虚假承诺“续贷”,“过桥”方资金损失谁赔?
(三)委托代理中的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保证人脱保为哪般?授权委托存风险!
(四)预告抵押登记与正式抵押登记的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预告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吗?
(五)抵押与质押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效力风险——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变现的可行性
1、抵押物和质押物(权利)的范围及设立规则
2、动产浮动抵押的适用风险
3、存单(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的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致脱保,贷款难收成损失
案例分析:骗子拿“空罐”做质押,银行被骗贷600万元
案例分析:银行未尽职审查担保物真实性,是否担责?
案例分析:私营医院、学校、幼儿园的财产能设定抵押吗?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贷时审查
(一)“借新还旧”业务中抵押未重新登记的担保效力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规则与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3、本案中为何会出现租赁在先的情况?
4、该银行的抵押物能否顺利处置变现?
5、银行不认可租赁事实,如何推翻?本案能否推翻?
6、银行如何防范抵押与租赁权利冲突的风险?
(1)抵押时不存在租赁的,如何防范?
(2)抵押时已有租赁的,如何防范?
(3)抵押后对外租赁的,如何处置?——用途风险、价值评估、防范措施
7、第三人主张抵押权所有权怎么办?—善意抵押权运用策略
注:在此给出具体的防范方法,提前约定!
(三)质押权与债权转让的冲突规则与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应收账款质押后债权转让,质权能否实现?
(四)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的规则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抵押物转让改变用途,银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
(五)**高额抵押合同债权担保范围的确定规则
案例分析:**高本金余额与**高债权余额,优先受偿权怎么算?
(六)实现合同债权的顺序规则适用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约定与操作的核心要点
(七)格式合同的适用规则与风险防范——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1、银行的提示说明义务——给出提示说明的方法
2、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很多银行掉进格式条款的“坑”里了!
3、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逾期利息是否计收复利,理解不同银行未获支持
综合案例分析:格式条款未释明,放弃抵押权,保证人担责否?
(八)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新增典型有名合同)
案例分析:一个案例引出十个问题解读保理合同
问题讨论:
1、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2、保理业务对双方各有什么好处?
3、保理的应收账款有哪些?银行适用哪一项?
4、应审查应收账款的哪些方面?如何审查?
5、保理分哪些类型和方式?银行应如何选择?
6、债权转让后,谁来通知债务人?如何通知?
7、保理人如何主张权利?超出的收益应否返还?
8、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并以不存在真实交易为由提出抗辩,对银行有何影响?
9、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对银行有何影响?
10、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时,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三、合同的履行——贷后管理——证据!证据!证据!
(一)贷后管理的风险防范
1、检查预警
2、催收施压——如何提升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以战止战,提升和告知违约成本!
(1)如果借款人违约不还款,法院有哪些惩戒措施?
(2)施加压力提升还款意愿的原因和逻辑是什么?——非诉清收和诉讼执行难选哪个?
(3)诉讼准备:证据、诉讼时效、合同权利
(二)保证金质押相关法律风险
1、保证金质押的性质?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
2、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核心条件——特定化 移交占有
3、保证金保证金质押账户的金额是否能浮动?
4、银行能否**直接扣划的方式行使保证金质权?
(三)**高额抵押合同中债权余额的确认规则与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物被保全查封,后续放款能否优先受偿?
(四)不安抗辩权——行权不当,履行受损
案例分析:银行不按约放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权利的救济策略——贷款催收
(一)维护期间时效,莫让权利“睡觉”——期间时效风险大!
1、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银行未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败诉!
案例分析:银行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不当——败诉!——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的条件
2、保证期间——合同编——重点:不要让保证方式被推定为一般保证!!!
(1)保证方式的新规定——一“要”一“不要”
(2)保证期间的新规定——就轻不就重
(3)在保证期间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和风险
3、保证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时效已过,补签送达通知书有效吗?
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民法典和《九民纪要》
案例分析:银行奇葩操作,能否胜诉抵押人?
5、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送达确认书范本
(二)制胜的法宝——行使合同权利
2、抵销权——贷款清收的有效途径
案例分析:近水楼台先得月?错误行权也枉然!
3、代位权——扩大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案例分析:乾隆讨债
4、撤销权——撕下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面具”
案例分析:财产物归原主,利于查封执行
(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风险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分析:执行董事去世,子女为躲避债务放弃继承权
第四部分 信贷业务行政监管风险及防范
案例分析:金融监管严,莫碰“高压线”!
第五部分 恪守职业道德,防范刑事风险
一、银行信贷人员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
贿罪
案例分析:银行4名员工为完成考核指标违规放贷1.9亿
案例分析:金钱迷人眼,入狱醒来迟!
二、算好人生“七笔帐”,珍惜美好生活!
新《公司法》将对金融信贷风险管理产生影响
2014年06月25日 03:44 作者: 覃廷盟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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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工作带来了颠覆性影响。特别是,对农村信用社这样的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如何深刻领会,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对于推动农合机构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风险管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理解新《公司法》的内容变化,把握精神实质
这次新《公司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一)新《公司法》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一共修改了12个条款,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
**,注册资本由认缴登记制代替了实缴登记制,取消了“实收资本”的概念。
第二,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以前公司实收资本是工商登记的主要事项,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项规定,而且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出资免验资证明,工商部门也不再审查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三,注册资本登记放宽条件,以前规定了出资结构以及比例限制,新《公司法》则取消货币出资金额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同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首期出资限额以及剩余出资缴纳期限限制,取消公司减资后不得低于法定**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主要规定:
**,实行营业执照年度报告制度,取消企业营业执照年度年检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间),新规定是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国采用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实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更多便利。
深刻研判新《公司法》对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
**,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颠覆了对企业资质预判的观念。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注册资本改变过去实缴制为认缴制则彻底改变了过去依赖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判断公司资质的观念。直接增大了授信评估的难度,授信风险加大。
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的规模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上千万元甚至亿元的公司。如果股东只是认缴,那么交易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债权人这边,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在农合机构尚缺乏系统的客户评估评价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对于客户的“实力”预判的难度可想而知。尤其要重点关注的是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低限额,弱化了注册资本对债权的保障能力,扩大了出资方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改变了企业信用结构。在没有相关的评判系统支持的情况下,仅靠信贷员了解和**手工操作,是不可能真正了解一个公司实力的。此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股东对公司的初始投资,会随着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起伏变化。在当前经济仍有下行风险的形势下,个别企业为了达到银行信贷准入门槛,争取评级、授信的目的,出现了虚假注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增资、虚增资本公积,进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干扰了农合机构的信贷准入、信用评级、授信管理,甚至发生企业骗取贷款等信用风险。
第二,公司章程约定优先原则增大了信贷风险控制的难度。
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在新《公司法》中多处出现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条款,这体现了公司治理完全市场化的原则。但对于银行的信贷管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信贷风险概率,在发放贷款和贷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信贷风险。
第三,取消出资期限的限制增大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股东追偿的难度。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可自行决定出资期限,并且公司股东可随时修改公司章程对出资期限进行调整,这样就会导致股东出资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而公司又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法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积极制定防范信贷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是准确把握实缴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区别。资本真实应包括实缴资本的真实和认缴资本的真实。**关注公司的现金流量和其他有效资产的动态变化,准确把握公司的资产真实性。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有全体股东签字。认真检查银行方面的企业银行存款明细分户账,查看企业存款是否如实、足额存入,有无伪造进账单行为。还要认真查看存款的来源和使用,分析企业是否存在以借款或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的行为,有无存在验资后又抽逃注册资本的问题。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分析是否存在资本金增加的同时,“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科目相应增加的行为,准确把握有无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要**查阅企业相关资产分户账和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分析注入资产的所有权是否明晰,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产权是否转移,是否办理过户。
二是强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尽职调查。长期以来,银行已经把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作为评判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惯例。而现行新《公司法》下,资本制度的改变,对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结构分布也将发生重大影响。信贷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提高分析公司财务报表的能力,对代表公司真正实力的有效净资产等关键财务数据,要**账账核对、账证核对和账实核对等方式进一步还原和核实,摸清其真实财务状况,剔除虚假资产,为评级授信打下牢固的基础,把好信贷准入关。在公司出资未全部到位期间,应重点关注公司现金流和其他有效资产的动态变化,尤其是以价值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债权、股权作为注资的。对信贷客户财务报表中有关“货币资金”、“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等账户,如有异常变动,信贷人员应及时找出原因,综合分析借款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对于无形资产应该注意审查: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作为投资的土地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三是必须重视审查公司章程、认缴协议等重要文件的有效性并关注其修订变动。审查担保人或借款人的章程、决议及其签章的真实性十分重要,因为它有可能导致借款协议或担保合同无效。信贷人员在调查、审查中要仔细研读公司章程,调查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程序。**公司章程重点了解各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尤其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确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努力发掘该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了解公司的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由于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可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信贷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密切关注客户公司章程的变更,建议把公司章程(加盖公章)作为重要的信贷档案予以保管。《公司法解释四》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解读 (2017-08-31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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