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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才

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及国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张绪才 / 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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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第 一 部 分

国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党建和业务“两张皮”

     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勇32岁就当上道桥公司董事长,作为一把手,他只抓业务不管党务,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耳不闻,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更是不知、不懂、不用,认为党建工作是“虚招”,是搞“花架子”,把公司的业绩搞上去才是硬道理。

     在主体责任的缺失下,员工的政治学习几乎为零,以致走上重业务轻党建,企业人员抱团腐败的不归路。截至案发,道桥公司相关人员共套取私分国有资金3000多万元,涉案73人,其中徐建勇、代明溢、李明强三名“老总”共计分得1200余万元,徐建勇个人分得550万余元。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芈大伟也是放弃了“根”和“魂”的典型。芈大伟在其建立的权钱“交易规则”中烂了“根”、丢了“魂”,做起了“两面人”,台上讲反腐、台下搞腐败,自己带头违规违纪,对下更没有底气管理。上梁不正下梁歪,在芈大伟的错误带动下,公司部分干部纷纷在“捞钱”上“前赴后继”、有恃无恐。**终,6名中层干部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病因】

   徐建勇、芈大伟等人全然忘记党委书记的身份,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管党治党不力,党建工作没有很好地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甚至出现“两张皮”现象,严重弱化了党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药方】

     必须加强和完善党对国企的领导,绷紧党风廉政建设这根弦,切实发挥国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把方向、管大局上真正保落实。同时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中的权责,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 二 部 分

国有企业易涉的刑事类型

              一、贪利型国企职务犯罪

      所涉及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贪利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每一个罪名的行为方式都具有多样性特点: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的典型手段;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销售商品,亦或是采购伪劣商品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要行为手段。

               二、渎职型国企职务犯罪

     所涉及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犯罪心理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除主观故意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外,行为人要么存有投机心理,要么存有侥幸心理,要么存有功利心理,要么存有前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心理。

          三、单位福利型国企职务犯罪

     国有企业经常触犯的有40多个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同是单位犯罪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既有双罚又有单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两个罪名就是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国企管理人员犯罪特征

     1、犯罪高发年龄阶段在40-49岁,其次是50-59岁之间。

     2、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属于**高发的三种罪名。

     3、四线以下城市涉案企业**多,二三级企业高管犯罪高发。

     4、犯罪潜伏期主要在5年以下,其次是5到10年,少数20年超长潜伏期。

                  国企高管犯罪领域

     1、日常经营环节,权力在市场中行驶,自然滋生权钱交易

     2、财务管理环节,资金流的地方自然是贪污、挪用、职务侵占节点。

     3、招投标、工程承揽、物资采购环节,受贿的高发地。

     4、人事变动环节,受贿、滥用职权聚集地。

     5、薪酬管理环节,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扩散地。

                     赖小民受贿、贪污案

     2018年04月1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个人涉嫌严重违法,被立案调査。

     赖小民挥霍浪费国家财产,安排或接受下属单位公款接待亲属旅游。

     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与多名女性搞权色交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城建开发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宋邦友“坐镇幕后”,其弟宋某国具体“操盘”,联合商人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就在工程中“精诚合作”,获利颇丰。

     **提前透露信息、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人员谋利,**特定关系人受贿800余万元。案发后,拔出萝卜带出泥,其关联的天河公司、德溪公司、建筑商及家人近20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第 三 部 分

案例解读案件罪名及危害

     于铁义曾在东北地区**大的煤企, 龙煤矿业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任副总经理,**增加订单和采购数量、提高采购价格、及时支付货款等为供应商提供“帮助”,以收取销售产品代理费、咨询费、购买车辆、投资入股等方式索取、收受供货商财物。

     于铁义喜欢打牌,他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只要他想玩,供应商们无论在哪里,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嬴动辄几十万元。

      2016年10月,于铁义因受贿3亿余元,一审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減刑、假释,使其成为中国首例国企高管适用终身监禁案件。

     某汽轮电机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生产火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等电力装备。该公司的物资部门,在公司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负责该公司采购计划的编制、物资供应、采购物资入库与结算等事项。由于具有一系列原材料和物品的采购权,物资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往往备受供应商的关注,甚至极易成为不法商人“围猎”的对象。

     有群众多次反映该公司物资部部长A、副部长B和采购员C(三人均为中共党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相关问题线索转到该纪委监委后,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按程序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遂依法报经批准后对A、B、C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A、B、C三人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D材料公司在承揽业务、供货质量审核以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各自索取、收受该材料公司好处费340万元、100万元和138万元。

     调查结束并查清上述事实后,市纪委监委分别依纪依法给予A、B和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

     本案例中,国有企业物资部长A、副部长B、物资部采购员C都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此对其违纪违法行为,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实践中,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管理”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从其是否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进行判断,而应全面综合考量。除了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外,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对国有资产负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这些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处置。

     本案例中,物资部部长A、副部长B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当然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C虽然未实际担任领导职务,但属于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因此也属于监察对象,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接受利益相关人出资到境外旅游

                    “四风”问题禁而不绝

     2007年至2013年,重庆市商务集团民爆公司原董事长霍志磊、原总经理智建林,以私人出国旅游的名义,接受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7家业务相关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行程,先后前往埃及、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报销旅游开支费用,分别变相收受贿赂30.9532万元、20.722万元,随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该7家单位谋取利益。霍、智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十年二个月,均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父子兵”“夫妻档”“全家福”

     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宋邦友“坐镇幕后”,其弟宋某国具体“操盘”,联合商人李某,两年时间里,在工程中“精诚合作”,获利颇丰。

     **提前透露信息、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人员谋利,**特定关系人受贿800余万元。

     案发后,拔出萝卜带出泥,其关联的天河公司、德溪公司、建筑商及家人近20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自己对家属管得不严,有时明知存在问题,但又不敢去大胆管理,放弃了对家人的管理也是可悲的。”这是贵州茅台酒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谭定华的深深忏悔。

     细查发现,谭定华所有的违纪细节,都有一个明显的情形,“老公办事,妻子收钱”。茅台酒经销商找妻子陈某,陈某出面揽活、收钱,谭定华负责“照单办事”,这样的恶性循环使谭定华越陷越深。

    【病因】

      一些国企人员忽视家风建设的重要性,利用自己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经商办企业谋私利,进而上演“父子兵”“夫妻档”“全家腐”等腐败现象。

      在宋邦友、谭定华等国企人员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有的是放弃了对家人的管理,有的是被家人拉下水,还有的是与家人“合谋”,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有关人员没有足够的定力,经不住家人和亲朋的围攻、诱惑,从而利用职权便利为家人收好处、拿回扣、收钱财,害了家人、毁了自己、败了全家。

     公诉机关指控,石永怡利用担任华风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构公款支出用途,提取转账支票后直接或**其他公司将共计11026万元的单位公款转入北京雪丹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等多家单位,用于美容、保健及购买美容保健产品等个人消费。

     石永怡庭审时辩称,这么做是维护合作关系不得已而为之,“钱都用于美容,美容实际上是为了应酬”,“作为一个国企老总,要维护和培育社会关系,经常接触上层人物,因此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

     **终,石永怡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

     陈瑞斋,男,中共党员。曾任山东省外经贸委国外业务处副处长等职。2003年1月任山东凯远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案发前还任山东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山东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文体公司和新英大公司均属凯远集团公司管理。

     2014年4月,省纪委对陈瑞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瑞斋在任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鲜宇渔具公司、青岛天宇渔具公司和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04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

     其中2004年,由陈瑞斋主导,违规将下属企业一块39亩土地以58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公司,而陈在该公司以其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几年来陈还利用职权累计索要、侵占以上两家企业资金62.41万元。

     2010年陈以其儿子的名义伙同他人私下成立民营企业摩力尔公司,在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英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再次编造董事会决议,并补签新英大公司租赁摩力尔公司的协议,既把一个破烂企业甩给了国企,也为利益输送开了方便之门。另外,陈违反财经纪律,指使他人用虚报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自2001年以来私设小金库累计471万元。

     陈瑞斋的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4年4月,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山东省政府国资党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党籍处分,省政府国资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陈瑞斋在企业任职的这些年里,可谓到了视党纪国法如无物、视国有企业为提款机、视公权力私有化为理所应当的恶劣地步。只要是权力企及的,只要是可以榨出利益的,陈几乎统统不放过。不仅私自处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就连山东省财政厅向省文体公司发放部分困难职工救助金这种“救命钱”,竟然也有20多万元被陈放入小金库后私分。可见,陈的贪婪和嚣张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马某,2013年3月经某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专题会研究决定,出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负责该公司及其下属某宾馆、劳务分公司资金收付等工作。

     2014年以来,马某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收付资金的便利条件,使用其保管的公司付款U盾和审核U盾,**网银多次将该公司账户共计400余万元资金转至其控制的刘某账户和配资炒股联系人王某账户,其中300余万元用于配资炒股营利活动,100余万元用于个人其他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8年,某区监委对马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查明了其违法犯罪事实。

                  把企业当“家业”

     对于七冶建设公司原党委委员、总工程师,七冶金沙建设项目公司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法人代表张泽进来说,在企业,自己就是说一不二的“老大”,一声令下,财务人员就将1000万公款腾挪私借给处于亏损状态的民营企业。

     张泽进本人擅自决定、隐瞒不报,上到上级公司,下到金沙公司没有召开过党委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此事,其他班子成员事先、事中没有一个人知晓此事。时隔一年,个别领导甚至等到网上都有了新闻报道才“后知后觉”。

     用权如此任性的,还有贵州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家兴,赵家兴一人拍板,就向世纪神奇公司借款6000万元,安排其子赵亮实际控股的贵州黔商投资公司“认领”5%股权,实际非法获利1510万元。

    【病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责任。但张泽进、赵家兴等人却把企业当“家业”,追求享乐、喜好应酬、随意挥霍,严重危害了国有企业政治生态,损害了国有企业形象,影响了班子队伍的稳定性,侵蚀了职工的根本利益。

     深究其因,根源在于他们未正确看待自己,把权力、功劳和荣誉视为骄傲自满、任性妄为和谋取私利的筹码。同时,“老板化”的行事作风也折射出部分国企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

               用公款为个人“爱好”买单

     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松桃直属库原副总经理金正平,原本是勤奋有加、事业有成的干部,因为一场婚姻变故,金钱观、价值观逐渐迷失,做起了买彩票中大奖的白日梦。为了能不劳而获、一夜暴富,金正平节衣缩食穿梭于大街小巷彩票投注站。

     一次偶然的机会,金正平被安排临时主持工作,手中的权力瞬间成为他大肆购买彩票的“金钥匙”。主持工作一年,金正平就利用手中的权力挪用公款366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

     金正平的疯狂程度令人咋舌。贵安新区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四分部原副部长王柏君同样令人吃惊。为填补内心的空虚和寂寥,手握保管七冶博盛公司巨额集资款大权的王柏君迷恋网络秀场直播节目,陷入情色困境。不到一年时间,就挪用公款“打赏”直播节目女主播882万元。

    【病因】

     金正平身陷彩票美梦难以自控、王柏君涉足色情不可自拔,其共同之处都是不注重个人修养和作风,挪用公款为个人“爱好”买单,数额之大,触目惊心。分析其作案手段,都是**伪造公章、做假账等方式,一步步套取国家资金,暴露出企业在资金管控制度上的漏洞和监督管理上的疏忽。

    【药方】

     要堵住不法分子钻企业资金管理和控制的漏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廉洁风险防控,增强制度执行力。关键要完善财务制度、严格企业财务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审批、划转、拨付等操作实行全程监督,保证企业资金规范使用和安全运转。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被告人赵晨在担任国有企业城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轻信朋友的介绍,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货源情况等不咨询、不调查,虽经下属一再提醒仍一意孤行,指令下属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造成国家财产被骗近130万元的重大损失。被告人赵晨犯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某市劳动局干部姚某、郝某到城乡总公司,向被告人赵晨介绍一笔线材生意。赵晨认为朋友的介绍一定可靠,就在未了解供货单位情况下便同意做此笔业务,并让沈某具体操办。沈某提出要了解一下供方情况后再作决定,赵晨不予理睬。

     数日后,姚某、郝某来与赵晨商谈线材的规格、数量等事项,赵晨将沈某叫到其办公室,把商定的情况向沈某作了介绍。沈某提出要看一下提货单,赵晨不表态。

      1月16日,郝某又找赵晨催办签合同、付货款等事宜,赵晨让沈某与郝某拟定合同。沈某再次提出要先看提货单后再付款,赵晨仍不理会,还表示没问题,拍板叫沈某付款。沈某提出自己的部门无资金,赵晨让其先向红康房产借支。

      在此情况下,沈某便与郝某回到自己的办公室,让本部门职工丁某起草了一份城乡总公司购买大通公司线材500吨、总价款为152万元的合同。沈某还让丁某按照赵晨的意思,写了一份以红康建材名义向红康房产借款152万元转入月笼纱商店的账户,再由月笼纱商店开出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付给大通公司。

     郝某将仅有城乡总公司一方签名盖章的合同书及转账支票送往大通公司业务部。

     大通公司业务部收款后,仅发了价值230580元的线材75.6吨,其余货款用于还款及挥霍。

     大通公司业务部由无业人员葛某承包经营。由于葛某在承包期间不守法经营,负债累累,大通公司终止了与葛某签订的承包协议,并撤销该业务部。大通公司业务部经营期间欠东民工贸公司贷款80余万元,由于东民工贸公司的陈某追债紧迫,业务部又被撤销,故葛某决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还债,让陈某找一个买钢材的单位,言明资金到位后即还债。陈某将大通公司可供线材的信息向郝某讲过,郝某就向赵晨做了介绍。

     而事实上,在城乡总公司签订合同时,大通公司业务部已不存在,葛某根本没有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只是想借此合同骗钱还债。葛某已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城乡总公司被骗的129万余元贷款无法追回。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带来单位中能够对签订与履行合同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并非指受命从事签署、履行工作的人员。

     被告人赵晨是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在本案所涉合同签订过程中,其所起的决策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符合此罪对主体的特殊要求。

     赵晨担负着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重任,应当知道合同的签订、履行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被骗的可能,因此应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履行审查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职责。由于有朋友介绍,赵晨就轻信被骗的危害后果可以避免。在这种过失心理的驱使下,赵晨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赵晨的主观心态,符合本罪对主观方面的要求。

     因此,当客观方面发生了近130万元国有财产被诈骗危害结果后,其行为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张某,A市某国有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该集团下属物流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物流公司与B市甲公司签订《贸易物流服务协议》,约定物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运输、装卸及仓储等服务。

     2014年1月,物流公司与私营企业乙公司签订《货物仓储合同》,约定将甲公司的货物堆存于乙公司货场,并实际堆存价值1亿余元货物。

      2014年12月,因乙公司经营发生问题,甲公司堆存乙公司货场的部分货物出现被强行提货、抢货情况。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多次与张某商谈货物监管、转仓问题,但张某在未征求物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未向集团请示汇报的情况下,片面采纳社会律师意见,个人擅自作出放弃监管、不接受转仓的决策,导致甲公司货物被盗抢。经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9000余万元且无法追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2018年1月,A市纪委监委对张某立案审查调查。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意见】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基本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要件是: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出于过失,至于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身则出于故意;

     2、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

     3、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把握

     首先,行为人是否负有职责,这是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是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这是不负责任的实质表现。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能够履行职责但却不履行,通常表现为放弃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是不遵照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其职责的要求去做,草率行事、敷衍应付等。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格遵守职责要求和程序,即使出现了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其是不负责任,可以理解为工作失误。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严重”程度的具体行为表现,只是由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因此是否达到“严重”是产生争议的焦点,也是准确认定失职罪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放弃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发现隐患未予纠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应当预见的情况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引发了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三、张某失职行为的严重性分析

     本案中,张某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与甲公司《贸易物流服务协议》过程中,违反集团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仓储货物监管问题未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未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就做出放弃监管的决策,**终导致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不负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就本案而言,《贸易物流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物流公司应提供仓储服务,客观上物流公司也安排了人员驻场监管,而在双方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被强行提货、抢货的情况下,物流公司的正常操作应当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保障货物安全,避免经济风险。事实上,物流公司只要采取报警、转仓等措施,就可以避免公司遭受的损失。

     在甲公司多次要求物流公司对货物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草率决定放弃监管,在货物被盗抢时不制止、不报警、不转仓,**终导致物流公司90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企业领导人员,张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但却偏听偏信、一意孤行,在货物被盗抢时没有采取起码的避险措施,几乎到了麻木的地步,使损失由风险变成必然,其行为应当认定达到“严重”程度,并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于2010年从某省国有集团公司(A市某国有公司的上级部门)调任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王某,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发现该公司连年亏损,为了挽回亏损局面,便与王某商量,以投资期货市场的形式来为企业赚取利润。

     李某与王某明知省国有集团公司严禁采取投机交易形式投资期货市场,仍然违反省公司的文件规定,未经公司班子会讨论决定、未经审批开设期货交易账户、不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易、未定期向省公司报备期货交易情况、违规从事投机性期货交易(省公司文件规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给国有公司造成8000多万元的损失。事后,李某指使王某采取虚开销售发票、虚增库存等形式做假账掩盖损失。

      2018年12月,监委对李某和王某立案调查。

    【分歧意见】

     李某和王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滥用职权”?

     【评析意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的88个罪名之一,属于滥用职权犯罪。

     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行为人以不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职权规定的,仍然去实施违反职权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与职权有关。

     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职权是由国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在本案中,国有公司的上级部门省国有集团公司对A市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长的职权有文件规定,并且A市国有公司的章程中对李某和王某的职权也有明确规定。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利用其职权实施的,给国有公司造成的损失与职权有关。

     其次,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都是从事与职权有关的行为,但两人都违反了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和A市国有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长的职权要求。

     李某在任A市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班子会决议,擅自决定从事投机性期货交易,并且不按照规定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也不按期向上级公司报备,在造成公司重大亏损以后指使下属做假账填补亏损,其行为是属于超越和不正确履行A市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行为;

     王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职权是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其明知法定代表人李某违反省公司严禁从事投机性期货交易的规定,不但没有监督和提醒李某,而且在没有向省公司报备的情况下协助开设A市国有公司的期货交易账户,在期货账户上转入和转出资金,事后还帮助掩盖犯罪事实,做假账掩盖公司的巨大亏损,其行为也是超越和不正确履行A市国有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职权的表现。

     再次,“滥用职权”并不一定是为了实施不法目的,还包括实施的不法行为。即使李某和王某起初是为了帮助A市国有公司扭转亏损局面,但是李某和王某在明知从事投机性期货交易存在巨大风险,可能会给国有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情况下,仍然去违反上级公司明文规定和公司的职权要求,其实施的职务行为的方法是属于不法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国企五“蛀虫”贱卖国有资产

      国企人员暗中持股成立17家私营企业,再利用其在国有企业的权利,将国有资产以低价卖给关联企业。比如,一处价值2000多万元的房产,就被以1000多万元贱卖。5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成立17家私企转移资产

     有知情人士向厦门警方报警称,厦门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掌握的职权便利,以暗中持股的方式,陆续成立多家私营企业,以低价出售、低价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将国有资产输送至关联企业。

     接到报警后,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这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刘某、销售部门经理和副经理、2个下属子公司的2名管理层人员,存在重大作案嫌疑。经调查发现,这5名嫌疑人从2001年起,确实以暗中持股的方式,陆续成立了17家私营企业。

     随后,警方以“账”为切入点,先后调取18家公司近10年的账务账册,请来10余名专业的审计人员,对数千本账目开展了长达近5个月的审计工作。近千本账册被单独存放在一个房间里,堆满整个房间。

      同时,警方前往10余家商业银行查询涉案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300余个。

      **终,警方发现,刘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

      两千多万房产被贱卖

     犯罪嫌疑人暗中持股的17家私营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投资、酒店管理、物业等,只要这家涉事国有企业有的业务范围,这17家私营企业基本也都有。

      随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以低价出售资产、低价转让股权、虚列公司开支、以物抵债、支付各种费用等方式,变相将国有资产输送至这17家关联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直接经济损失逾2200万元。

     比如,2004年-2005年,刘某等人看到厦门房产升值空间大,就将原本由这家国有企业所有的一个上千平方米的房产,以1000多万元的低价,卖给一家厦门的投资公司,而这家投资公司系犯罪嫌疑人所持有暗股的。

     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刘某此前曾在另一家公司担任财务主管,之后来到这家国有企业担任副总经理,随后又升为企业“一把手”。其对财务制度非常了解,在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聘请了专业的财务人员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多家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内外账都做得非常严密,以此逃避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管,致使十年之间均未被发现问题。

      犯罪嫌疑人刘某等5人因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被移送厦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内蒙古矿企事故责任人被批捕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公司井下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25日,西乌旗“2·23”安全事故责任人10名责任人被刑事拘留,其中1人已取保候审。

事故原因:企业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并严重超载

     26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2·23”重大事故调查组发布初步调查结果,事故主要原因系企业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并私自将运输地面人员的车辆用于井下运输,且事发时车辆严重超载。

     “2·23”重大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且该车辆没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检测检验,企业把运输地面人员的车辆用于井下运输也系严重违规。同时,企业还严重违反了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把措施斜坡道用于井下人员输送。此外,事故车辆的核载人数不超过30人,但事发时实载50人,属严重超载。

     调查组还发现,发生事故的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外包施工队伍,并违反了停产复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该企业此前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春节期间不停产,但实际上1月15日就进行了停产。2月13日,企业擅自复工,但没有进行安全监管报备,严重违反了停产复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在特殊节点的安全管理、春季停产复工的过程中,还没有全部掌握实情。

                 谋求非法控制国企经营

                 恶势力团伙主犯被判刑

      2019年5月13日,由武昌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谋求非法控制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该团伙主犯姚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其他成员刘某、丁某、冯某分获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姚某是武汉一大型国有公司的职工。2011年,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以来,姚某纠集该公司保卫员刘某、下属公司后勤员冯某及无业人员丁某等人,一方面对公司及其多个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滋扰、辱骂、恐吓、殴打,一方面向承接公司相关业务的企业经营者勒索钱财,谋求对公司部分外包项目的非法控制。

     在姚某的组织安排下,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6起,敲诈勒索人民币16万8千元,严重危害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

     采取暴力、软暴力的方法迫使公司领导使其介绍的公司中标,一旦结果不符合其利益,便对公司领导进行打击报复,是姚某等人常用的做法。

      2017年6月,姚某找到公司产业部负责人常要求承接一项已经确认了候选单位的工程,并多次以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还将其围堵在公司大厅、楼道等处限制其离开。

      经法院审理查明,姚某先后对该公司十个部门的十余名领导实施过滋扰、辱骂、恐吓或殴打。    

      2018年7月,该公司一副总工程师因为没有在采购部门的供应商准入事项上签字,便被姚某等人堵在楼道殴打,致使其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除强揽业务以外,姚某等人还曾对部分职工进行恐吓、殴打,使多名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  

      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姚某因一名职工不肯帮他跟踪领导,便拿着不锈钢水杯将对方的头砸出了血。随后,姚某竟以不锈钢水杯被砸坏为由,指派刘某向该员工索要了1000元赔偿费。

     2018年6月20日,姚某伙同丁某、冯某某在公司设备管理部办公室无端对在场工作人员实施殴打,导致多名职工不敢回办公室工作。

    “姚某跟我说,厂里的中层干部都怕他,他要谁下课谁就下课,如果你不想在这里做生意了,赶走你分分钟。” 在该公司一名外包工程承接商的眼里,姚某是一个“缠不得、不好惹”的人。

     2017年1月,姚某多次以阻止该承接商在承接工程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8万元。该公司另一位配件供应商则表示,2017年年底,姚某向他们提出要想继续做生意,必须给其销售额的20%作为保护费的要求。出于惧怕,该配件供应商在分两次转给姚某人民币2万多元后,**终选择终止了同该公司的生意合作。

      2018年7月,公安机关在接到多人报警后,很快将姚某、刘某等4人抓获归案。

      2019年4月24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姚某、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丁某、冯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5月13日,该案一审宣判,该恶势力团伙主犯姚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成员刘某、丁某、冯某分获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成立自家公司搞利益输送

        国有控股企业老总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公权可以肆意私用?在河南省上蔡县洙湖粮油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新春看来,这是毫无疑问的。挪用公款开公司、借用公家资质搞经营、低买高卖侵吞国有资产……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一把手的几年里,他将一己私欲“寄生”在公权之下,利用职务之便搞利益输送,“损公家肥自家”,把以权谋私演绎到了极致。

      立门户,借他人之手挪用公款成立自家公司

     洙湖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主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粮油贸易等经营活动。汪新春于2005年起开始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汪新春的身份地位,工资收入是相当不错的,但他私心膨胀,不安心“挣死工资”。他下决心在外面独自成立两家公司,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给自家捞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办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但这难不倒汪新春。他早就打好了如意算盘——找一个“金主”给自己埋单。而被汪新春盯上的“金主”正是洙湖公司的大股东——永丰粮油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简称“永丰公司”)。因为工作关系,汪新春与永丰公司财务经理刘某(另案处理)关系甚密。经过一番磋商,刘某答应了汪新春的请求,同意从永丰公司的账户上挪出800万元,给汪新春用于公司注册验资。

     就这样,2009年4月22日,汪新春拿着永丰公司的800万元,以其家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三星粮油公司和鑫春粮油公司,从事粮食购销储存和粮油贸易。两家公司成立后不久,汪新春将800万元先后归还给了永丰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新春的亲属将挪用公款所产生的利息2.4万余元退缴至法院。

      分杯羹,不具备资质照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靠挪用公款成立两家粮油公司后,汪新春以权谋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从洙湖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分一杯羹。

      2010年和2016年,洙湖公司张寨库点收储托市粮。在鑫春粮油公司不具备收购托市粮资格的情况下,汪新春仍打着洙湖公司的旗号,为自家的鑫春粮油公司申报了收购托市粮业务,与洙湖公司共同收储2010年度和2016年度托市粮,鑫春粮油公司因此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20万元。其中,洙湖公司先后拨付鑫春粮油公司托市粮收购、保管、出仓费用65.2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54.8万元未领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担任洙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用自己经营的不具备收购托市粮资格的鑫春粮油公司与洙湖公司合作收购托市粮,非法获取国家利益120万元,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占粮仓,国有资产经一番周转被占为己有

     自从成立自家公司后,汪新春便想方设法往自己口袋里捞钱,甚至连公家的粮仓也不放过。

     2013年9月,汪新春在担任洙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将洙湖公司的21号、22号粮仓私自登记在了鑫春粮油公司名下。2014年9月,洙湖公司经汪新春提议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21号、22号粮仓以原建仓价48万余元的价格彻底转让给鑫春粮油公司。而这48万余元汪新春也一分没掏,而是用之前以女儿名义放在洙湖公司的集资款38.4万元进行折抵,至于其余的近10万元建仓款,直至案发时也未支付给洙湖公司。

     这还不够。吞下21号、22号粮仓后,汪新春又打起了永丰公司的主意。待时机成熟时,他以115万余元的价格,将这两座粮仓全部转让给了永丰公司。扣除已支付洙湖公司的38.4万元,汪新春倒手净赚77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亲属将这77万余元赃款退缴至法院。

     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所管理的洙湖公司21号、22号粮仓低价转给自家公司,再以高价转让给永丰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共侵吞国有资产77万余元。汪新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中,被告人汪新春对其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在检察机关指控其贪污犯罪时,其辩护人却认为,汪新春的行为应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所管理的洙湖公司21号、22号粮仓低价卖给自己,再以高价转让给永丰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侵吞国有资产77万余元。汪新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属个人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并非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法院当庭以被告人汪新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对汪新春退缴的挪用公款所产生的利息、贪污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第 四 部 分

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物欲横流,贪图财物

     1、直接贪污单位资金,如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伙同公司财务人员等共同贪污335万美元;

     2、变相贪污企业利润,如原重庆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总经理胡启能,在公司以联营形式向其他单位转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或实物化肥的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利润款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

      二、贪图情色,生活腐化

     如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总经理林源,为了满足情妇及私生子的生活需要,从而设计贪污公款400多万元。

     又如原安徽省双轮集团董事长刘俊卿,不仅包养多名情妇,而且也有私生子。在对刘俊卿指控中的13处房产中,大部分被刘俊卿用来提供给情妇居住,仅在合肥便有3处房产。

     三、居功自傲,心理失衡

     如原北京市首钢北钢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原安徽省金蟾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尹西才、原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卫、原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等。企业的辉煌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成就和功劳,也有国家政策、企业员工的集体努力、国家各级部门的支持等等因素在内。没有这些综合的因素,恐怕也很难有他们成功的机会。

     然而,在巨大的成就面前,这些国企企业家往往将国家利益与自己的所得进行简单的对比,即使自己已有远远高于一般职工数十万元乃至数百万元的巨额收入,并且获得了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却还不满足。他们有的人错误地与民营企业家的收入相攀比,从而向国有资产伸出了黑手,令人非常遗憾地由"国企功臣"变成了"国企巨贪",既葬送了自己的前途,也葬送了自己的晚年幸福。

      四、藐视法律,心存侥幸

     如有着"中国太阳能之父"之称的原清华大学教授、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公司原总经理薛祖庆,将其他公司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100万转入私人账户并借亲属购房,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结果多年之后案发,被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又如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据称其年薪和期权奖励高达800多万元,却为了区区蝇头小利,挪用公司公款至其他公司炒买股票,**终不仅鸡飞蛋打,也丧失了自己原有的尊严和荣耀。

     许多刑事被告人在法庭的**后陈述中总结自己犯罪的原因之时,总会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的一项理由,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给予从轻判决。但是随着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和多年的普法教育,这样的理由已经越来越不会成为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决的理由了。

     事实上,的确有些国企企业家不懂法。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们犯罪的理由。因为即使他们不懂法,他们也应该会有**基本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应该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比如贪污、受贿,再不懂法,起码也应该知道贪污受贿是可耻的,是见不得人的。

      五、骄纵亲属,违法谋利

      如原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毕玉玺,妻子、儿子均参与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孔兴,也与妻子共同参与犯罪,并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所受贿赂也主要**其妻子进行。还有的企业家,虽然家属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的根源却完全在其家属身上。

     原彩虹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吴维仁,挪用公款提供给妻子炒股,原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公司总经理郑耀明挪用7000万元给儿子做生意,原深圳市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涌庆收受一辆捷达汽车供其妻使用。

     这些事实说明,国有企业负责人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亲情,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也很有可能陷入腐败犯罪的泥沼,**终必然害了自己,也可能毁了家庭。

      六、好大喜功,不自量力

     如原湖北省黄石市康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施建,在追逐企业上市的过程中,竟以行贿的手段拉拢某些领导干部,**终企业上市了,但却也跨了,而且还将自己送进监狱。又如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黄炎田、原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原深圳市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涌庆、原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原深圳三九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赵新先、原山东济南轻骑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张家岭等人,都是这样的先例。

     许多曾经成功的企业家,虽然成功一时,却很难成功一世。所以企业家们必须戒骄戒躁,小心谨慎,量力而行,才能够保证稳健、持续地发展和成功。  

     然而,一些企业家却在迅速来临的成功面前,在鲜花和掌声之中,很快就迷失了自己,也丧失了清醒的理智。他们好大喜功,不自量力,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贪大求洋,不断铺摊子、上项目,结果不仅管理能力跟不上,而且也造成资金紧张,于是只好拆东墙补西墙,东挪西借,甚至不惜编故事行骗,**终在将企业搞垮的同时,也将自己搞进了监狱。

     国企企业家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更要在成功面前做到戒骄戒躁。否则,不仅可能将原有成就毁于一旦,更可能将自己的前途乃至人身自由彻底毁掉。

      七、嗜赌成性,不能自制

     如广东省天龙集团总经理谢鹤亭,因参与豪赌贪污公款1020万元;原湖北省政府驻港澳办主任、宜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荆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辉记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金鉴培,因豪赌贪污、挪用公款折合1.5亿多人民币;原陕西省西安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长青,因豪赌贪污、挪用4843万元人民币。**终,这几位参与豪赌的赌徒,不仅赌输了自己的人生和前途,而且都被判死刑,赌掉了自己的生命。

     赌博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大诱因之一。与民营企业家相比,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动辄贪污、挪用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参与豪赌屡见不鲜,而民营企业家却较少有动用自己企业上千万以上资金进行赌博的现象。

     这一事实既说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在资金监管方面还不够到位,同时也说明某些国企企业家思想境界和娱乐方式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八、轻信他人,上当受骗

     如原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崔绍先,竟然轻信认识不久的所谓"朋友"天花乱坠的说辞,酒后糊里糊涂地答应给朋友"帮忙",结果被人利用,先后骗取银行贷款高达2.55亿元人民币,**终将自己也"帮"进了监狱。又如原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财务部长陈利明及集团其他主管领导等人,轻信某证券公司所谓"委托理财"业务,先后挪用公款12亿元供该证券公司使用。**终该证券公司因经营管理混乱、出现巨额亏损并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而被勒令关闭。造成巨额损失,并因此将陈利明等人送进了监狱。

     再如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劳德容,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利用职务之便,不经任何程序,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将能源集团公款港币2200万元,借给某金融投资公司使用,后因该公司总经理下落不明,致该笔款项至今无法收回,给能源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劳德容因此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还有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就轻易为两家公司提供高达750万元的贷款担保,结果这两家公司逾期无力偿还贷款,开发总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长春因此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对于国企企业家来说,他们虽然并不是要对自己的财产负责,而是要对国有资产、对党和政府负责,但却必须更加地小心谨慎。因为如果不慎上当受骗,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就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问题,而且还可能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这是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之间的巨大不同之处,国企企业家应该格外注意。

      九、糖衣炮弹,难拒诱惑

     如原首都公路发展公司董事长毕玉玺,一个体承包商见其好赌,便每在与毕玉玺赌博中逢赌必输,甚至获得了个外号"蓝精光"。但就这样,他却获得了毕玉玺的好感,竟然在毫无资质的情况下,依靠毕玉玺的关照拿到了800万元的工程。

     又如原曲靖卷烟厂厂长魏剑,因决策使用美国某公司的镭射防伪膜,该公司为感谢魏剑的帮忙并希望**魏剑扩大业务量,于是先后两次上门给魏剑送上80万元人民币,魏剑没有拒绝,也没有向组织汇报处理,结果被拉下水构成受贿罪。

     国企企业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仅掌握着巨额的国有资产,而且也掌握着许多重大的商机。在这种情形下,国企企业家往往就成为某些寻求非法利益的人员的“攻关”对象。国企企业家如果不能对此有着充分的认识和必要的防范,就可能成为某些人员糖衣炮弹下的俘虏,从而损害国家或者企业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事实说明,国企企业家一定要洁身自爱,既要经受得起物质和金钱的诱惑,又要经得起美色的诱惑。否则,就可能在损害国家利益而满足了他人和自己的私欲之后,将自己送上法庭的被告席,送进高墙铁窗的监狱。

      十、追逐权力,受贿买官

     原深圳市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作为**早投身深圳建设的工程兵之一,且拥有研究生学历,曾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已经是正局级的领导干部了。然而,他却"官"迷心窍,"权"令智昏,听信骗子的谎言和手下某些马仔的吹捧,竟然索贿、受贿近千万元,欲买得"副市长"职务。结果却上当受骗,**终落得鸡飞蛋打,并将自己"买"进了监狱。

     湖南省常德市副市长(副厅级)。但他并不满足自己的官位停留在副厅级上。见几年未再升职,于是他把算命的"大师"请到家里,请"大师"占卜前途。"大师"见风使舵,预言他"在10年之内可以官至副总理级,**保守也能官至副省级",直说得李会刚心花怒放。要官至副省级,对李会刚来说,**紧要的是首先尽快解决他的"正厅级"问题。于是他想到了去北京活动活动,未料却掉进了骗子们设计的陷进里,先后动用资金149.5万元,不仅官运未能亨通,反而因为贪污、受贿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上述两例事实说明,如果不择手段地追逐权力,不仅会落得鸡飞蛋打,而且还会失去原有职务乃至自由。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也非常有必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并**正常途径实现自己人生**大价值。

         第 五 部 分

如何有效防控刑事风险

•把好人生方向尺度,珍惜美好生活

假如人生可以重来?

•算好人生“七笔帐”

“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

“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

“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

“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

“亲情账”——不要众亲蒙羞

“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

“健康账”——不要身心交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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