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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才

民法典物权编及担保制度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张绪才 / 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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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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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解读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主张物权的适用规则及对抵押权的影响

案例分析: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抵押权受影响

二、银行如何应对上述风险?  

三、预告登记中“债权消灭”的认定范围

四、预告抵押登记的效力规则及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吗?

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转让的对抗效力规则——如何认定“善意”

五、新增民事执行措施的类型——变卖成交裁定书,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六、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及适用规则

案例分析:抵押权VS所有权,谁会赢?

**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解读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二、明确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三、担保责任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

四、机关法人、村(居)民委员会担保的效力认定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私营医院、学校、幼儿园的财产能设定抵押吗?

六、统一了非上市公司越权担保规则的裁判尺度

1、区分缔约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来认定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

2、强调相对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并**考察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形式

审查义务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善意。

3、列明了相对人豁免审查决议的情形,将豁免审查决议的情形缩减为三种。

4、关于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

案例分析:某银行接受越权担保是否构成“善意”?能否胜诉?

七、登记的**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高债权额不一致的认定规则——登记为准

案例分析:**高本金余额与**高债权余额,优先受偿权怎么算?

八、明确了共同担保情况下担保人的代位权及追偿权

九、抵押权标的物范围和不动产抵押的几项特别规定

1、抵押权及于从物及添附物

2、以违法违章建筑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3、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可以设定抵押,变价时需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4、房地分别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案例分析:权利冲突,狭路相逢勇者胜?

二审争议焦点:(1)抵押权能否对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优先权能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十、预售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后,抵押预告登记即具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新设规则

十一、以监管人受债权人还是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交付,从而判断质权是否设立

1、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及设立时间。

2、监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分析:银行未尽职审查担保物真实性,是否担责?

十二、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与实现方式

1、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条款无效。

2、肯定清算性让与担保条款的效力。

3、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课上还会穿插小案例。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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