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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部分 财富管理与传承概述
第二部分 案例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理财)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时间)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属)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用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生活用品。
2、必须是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
法律赋与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夫妻所投保保险的分割处理
2、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
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
案例分析:出资购房无证据 公婆一审遭败诉
案例分析: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离婚被配偶分走一半?
第三部分 案例解读《民法典<继承编>》
案例分析:
一、法定继承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例:继承的顺序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2、遗嘱的形式
(三)遗赠
四、遗产处理
(一)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2、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
3、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4、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四部分 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传统方式
一、储蓄
二、购买理财产品
三、其他投资
第五部分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解读
一、法律对保险的强力保护(案例分析)
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民法典》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
二、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突出优势(案例分析)
优势1:保值增值的功效。
优势2:实现财富所有人的意愿
优势3:对后代的影响。
优势4:税费成本。
优势5:避债的功效。
优势6:保密性。
优势7:时效性。
第六部分 案例解读《信托法》
案例分析:
一、信托的设立及其作用
二、信托设立的形式
三、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范围
(二)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
(三)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受托人主要职责
共同受托人
(三)受益人(掌握)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2、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5、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6、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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