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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监管政策解读要点一、资管和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情况
1)、资管业务情况
2)、银行理财业务情况
二、我国各类资管产品发展趋势情况
1)、列表分析
2)、列图分析
三、资管业务主要监管的问题
1)、部分资管产品法律关系模糊问题
2)、资产隔离要求尚未执行到位
3)、不具备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大量投向类信贷资产,形成嵌套投资,提供监管套利空间
4)、资管业务资本计提标准不统一,助长嵌套投资
5)、杠杆率和负债管理存在问题,嵌套和委外投资加大杠杆管控难度
6)、嵌套投资导致合格投资者标准被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于形式
7)、业务统计和穿透核查制度不完善,标准不统一
8)、部分不受监管的机构违规大量开展资管业务,风险隐患巨大
四、资产管理的监管原则
1)、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2)、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3)、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监管理念
4)、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5)、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过渡期)
五、资管新规
1)、监管原则---统一标准、新老划断
2)、监管产品及控分层去杠杆
3)、监管要求---刚性兑付
4)、去嵌套通道
5)、规范资金池
6)、资金池---产品分类标准
7)、合格投资者标准及投资限制
六、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思路及未来转型发展
1)、预期收益型应向净值型产品转型
2)、业务运作需规范,投资管理有待加强
3)、销售管理有待规范
4)、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5)、部分产品运作不规范
八、强化银行理财业务基础设施建设
1)、实现统一登记
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设“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理财网”以及“理财综合业务平台”等基础设施。
2)、加强信息披露
基于理财登记系统数据,向社会发布理财市场半年报、年报等研究分析报告,有助于提高理财业务的公众透明度。
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凡是没有在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理财产品,银行不得进行发行和销售。
九、国内外资产管理业务对比
1)、准入管理
2)、分级结构
3)、资金池模式
4)、期限错配
5)、投资杠杆
6)、委外投资
7)、投资集中度限制
十、银行理财: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1)、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
2)、明确只有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3)、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对理财产品实行专区销售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确保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一、加强风险隔离,禁止资金池运作
1)、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对应,做到“三单”
2)、不得开展滚动发售、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3)、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
4)、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十二、打破刚性兑付与净值化管理
1)、净值管理
2)、 刚兑认定
3)、 分类惩处
十三、严控嵌套投资,强化穿透管理
1)、按照“简单、透明、可控”的原则设计和运作理财产品
2)、强化穿透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
3)、严格控制杠杆,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
4)、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不得**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增加杠杆水平
十三) 新老划断: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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