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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伟

《反垄断法》解读暨对汽车行业的影响与应对

苏建伟 / 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法、商事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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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地: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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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这部酝酿了1 4 年之久的法律,就是市场中的一个游戏规则。通俗易懂的解释就是,它鼓励市场主体在公平的前提下充分竞争,禁止对这种竞争增设各种人为障碍。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下,消费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消费。汽车业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但这个激烈竞争的行业,却存在着很多有悖于《反垄断法》的潜规行为。该法明确限制“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等行为,而目前在我国车商拥有大量特权的国内车市. 无疑成为《反垄断法》首当其冲的整顿对象,有望在汽车业刮起,改变经销格局的狂飙。

汽车销售中存在的涉嫌垄断行为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过去的一些涉嫌违法或不合理的规定及“潜规则”将得到修正。例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4S经销商的种种规定, 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再加价卖车、**低限价、禁止跨区销售、政府强制采购本地区汽车、透明维修、零部件配售等“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将可能被法律追究。以及在进口汽车国内比国外价格高出数倍、涉嫌垄断的消息不断占据各大媒体版面,愈炒愈烈……

为使车企正确应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使汽车行业有更新的规范防范法律风险,形成一套能让各方利益都达到平衡的经营“游戏规则”,特举办此次培训。

培训课时:2天

培训对象:车企销售及全体管理人员以上人员

课程大纲

**部分:《反垄断法》概况简介

1、垄断与反垄断及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

2、禁止垄断协议(行业联盟)及其确认与规制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低价倾销、拒绝交易、强制交易、差别、待遇、搭售行为)的确认与制规

4、经营者集中(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的法律规制

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限制跨地区招投标、投资限制跨地区招投标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6、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及违反此法律应负的责任。

第二部分:《反垄断法》与汽车行业

1、《反垄断法》主体完全适用于汽车行业

(1)汽车行业需要预防和制止行业内的垄断行为

(2)汽车行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

(3)汽车行业的专卖方式,是《反垄断法》所指的特定行业经营者

(4)汽车行业存在的“潜规则”等垄断行为涉嫌违反此法

2、汽车流通领域涉嫌垄断行为辨析

(1)价格控制(厂家直接规定经销商的产品终端价格或者是限定经销商的**低售价,直接损害了经销商的定价权。)

(2)区域限售(厂家严禁跨地区销售,以避免不同省份、不同城市间同一品牌经销商的竞争)

(3)转售(要求汽车品牌经销商经汽车供应商授权许可才能转售)

(4)搭售(经销商卖车搭售保险等服务)

3、《反垄断法》对汽车流通的影响

(1)厂商对经销商家的价格控制将逐步放松,经销商将拥有更多的终端定价权

(2)车企业仍可能限制经销商转售,但在市场压力下会默许经销商的转售

(3)厂家对经销商的区域限售政策不会有大的改变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家和经销商应取消其搭售政策

4、《反垄断法》对其涉及汽车行业下位法(部门规章)的影响

(1)对汽车行业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2)对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的影响

(3)对产品认证机构工作资质的影响

(4)其他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事项

第三部分:积极应对《反垄断法》,使汽车市场会形成一套

能让各方利益都达到平衡的“游戏规则”

1、经销商能够“自主定价”,让消费者能得到更多的实惠

2、如何正确理解放开价格限定及解禁跨区域销售

3、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4、“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法定认定标准解读

5、消费者选择权不再被限制能够异地购车

6、大卖场可能出现并壮大,维修保养告别高价4S店

第四部分:其他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汽车营销法规

1、欧盟的新法规与我国汽车销售市场

2、汽车销售与WTO规则

3、开放汽车价格、汽车金融服务及个性化产品销售之相关规定

4、互联网将使我国汽车营销模式发生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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