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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企业劳动用工、劳务派遣管理与社保工伤法律风险 控制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

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人事经理、劳资经理、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处、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的相关部门人员。

课程目标: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就全国来讲案件总量呈增长之势,群体性诉讼和用工争议有所增加,争议类型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弱,管理手段不强,企业HR业务能力亟待提升。 

费用说明: 这些是全部课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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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企业劳动用工、劳务派遣管理与社保工伤法律风险 控制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所有班级

温馨提示:为了保证课程质量,每期报名人数有限,需提前预约。点击预约

新法下企业劳动用工、劳务派遣管理与社保工伤法律风险 控制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课程介绍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就全国来讲案件总量呈增长之势,群体性诉讼和用工争议有所增加,争议类型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弱,管理手段不强,企业HR业务能力亟待提升。

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正确处理劳务派遣关系,掌握劳动关系常见的问题处理,提高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能力,中企协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特邀国家人社部相关领导、国内权威劳动人事专家在2017年继续举办“新法下企业劳动用工、劳务派遣管理与社保工伤法律风险控制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欢迎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

一、培训内容:

模块一:多元化用工选择及优化及企业裁员、劳动争议风险管控

(一)新经济政策影响下的企业用工形式优化

1.多元化用工方式的布局与企业**实践。

2.灵活用工的模式与传统用工模式的优劣比较。

3.“互联网 ”背景下,共享经济与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4.企业临时需要雇佣人员,双方系什么关系,出现意外了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5.企业雇佣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属于什么关系,劳动还是劳务关系?

6.企业委托个人代理销售企业某类产品或做某种促销活动的,双方系什么关系,劳动or劳务or合作?

7.哪些岗位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风险如何管控?

8.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否独立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否也需要独立遵守10%的比例?

9.企业没有界定辅助性岗位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在法律上有什么风险?

10.企业自己界定的辅助性岗位,可以随便定吗,劳动监察部门是否会对企业辅助性岗位界定的不合理性进行监察?

11.企业合同工学历比较高,派遣工学历比较低,可以作为同工不同酬的理由吗?

12.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可以将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工吗,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3.如何合法合规的使用业务外包?业务外包与劳务外包的区别是什么?使用业务外包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如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14.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外包合同,但是,用工管理还是由企业直接管理的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15.企业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外包员工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形下支付比较好,什么情形下不支付比较好?

16.实习生管理应当注意什么?实习生发生伤害是工伤吗?

17.项目制员工、关联公司交流员工、虚拟管理员工的身份差异及管理异同。

18.企业混改下,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是否都需要支付职工“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

(二)新法下的精细化劳动合同管理操作实务

1.不上班但档案还在,员工能否主张劳动关系?

2.只在单位缴纳社保的员工能否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招聘与原单位签署过培训协议、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怎么操作?

4.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该如何设计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5.已经工作多年的员工要求换岗的,公司能否重新要求对新岗位进行试用?

6.关联企业用工整合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以及员工关系的梳理?

7.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应当怎么办?

8.工作服上的企业标识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9.变更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要签订协议?如果员工没有签订,怎么证明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10.消极怠工和绩效欠佳的员工如何处理?

11.职工未申请休年假,离职的时候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吗?

12.职工仲裁提出年休假补偿,应当是职工证明没有休过年假的,还是单位证明职工休过年假的?

13.职工患病请病假的,单位是否有权利对就诊医院进行限制?

14.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与职工的病假有什么关系?

15.员工患特殊疾病的,例如:癌症、精神病等,医疗期满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6.女职工怀孕后泡病假的,如何进行管理,可否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7.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如何休产假,没有结婚的流产的可否享受产假?

18.内退、下岗、待岗、买断、停薪留职的劳动关系如何管理?工资和社保待遇如何发放?

19.员工未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辞职的,公司能否扣发工资?

20.如何能够限制员工随意离职?21.背着公司在外做兼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2.有经济问题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2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4.不服从管理可以用旷工来解除劳动合同吗?25.如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26.企业中有患精神疾病的员工,如何管理?27.哪些人的离职不可“轻举妄动”?

28.员工离职,除了经济补偿金还须支付什么钱?29.处分或离职文件员工就是拒不签收,怎么办?

30.员工离职后能否追讨数年前的加班费?31.仅**邮寄送达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32.上级主管单位的处分通知,可否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证据?

33.员工因内退仲裁要求企业补偿工资差额,企业应当怎么应对?

模块二:工伤与社保高危问题应对与操作实务

1.劳务派遣工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工伤认定主体与责任如何划分;

2.劳务派遣期满,工伤1至6级的派遣工,派遣关系可否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3.用工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否将工伤的派遣工无条件退回;

4.编外临时员工发生事故,按照工伤进行赔付还是按照民事赔偿进行赔付;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下班路上发生事故、工作过程中受伤可否认定工伤?

6.劳务外包中,员工发生工伤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如何判定劳务外包供应商是否具备承包资质;

7.职工内部承包并雇佣其他人员的,职工发生工伤,其雇佣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主体如何确定;

8.单位进行混改,外派到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外派到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其工伤主体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9.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实习,或长期实习,其发生事故,可否认定工伤,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10.劳务派遣、各类外包、混改派驻用工、劳务用工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漏签合同的,发生事故,工伤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

11.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原因不能上班的,待遇如何确定;

12.工伤员工反复以工伤复发为由请假,应该批工伤假还是病假,待遇如何确定;

1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护理的,其护理的标准如何确定;

14.工伤员工治愈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对调整的工作也不满意,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15.员工发生工伤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减员或裁员时,职工提出工伤赔偿,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16.离职1年后发现患职业病,要求单位承担责任的,工伤保险是否仍然赔付,单位如何进行管理;

17.企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内部工伤员工管理机制,内部工伤员工管理机制应考虑哪些要素;

18.单位与职工以及职工家属在谈判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9.工伤员工违纪的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何时解除劳动合同?

20.试用期的员工发生工伤的,如何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工伤与试用期之间的关系如何梳理?

21.企业进行经济性减员,可否裁减工伤员工,有何注意事项;

22.工伤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还是需要重新签订?

23.劳务派遣公司注销或更换的,派遣工可否以工伤为由,要求与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24.工伤员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可否按违纪处理,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5.发生事故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员工不服起诉至法 院,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可否终止?

26.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应当由企业或派遣公司的哪家来承担,员工可否直接向企业主张?

27.工伤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旧伤复发或需要治疗的,费用由谁承担?

2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否提前支取?达到退体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怎么办?

2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的,其遗属或本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死亡职工遗属的范围如何确定?

30.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否继续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1.哪些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本人或第三人支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或报销?

32.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可否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3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规定和计算?

35.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可否累计计算?

36.如何办 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何时起算?

37.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职工未就业配偶可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8.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生育津贴如何计发?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二、拟请主讲导师:

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著名劳动关系专家

鲁志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中国劳动保 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

韩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中国劳动保 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劳动法专家

余明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法规司副司长   (授课专家从中选派,以实际到会为准)

三、参会对象:

各单位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人事经理、劳资经理、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处、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的相关部门人员。

四、研讨时间和报名办法: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之前传真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含培训费、资料费﹑场租费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

六、证书:(如办 理证书,需另交工本费及考核认证费1280元/人)

培训结束后可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培训证书(带国徽)。此证书官方网上注册、官方网站查询,全国通用。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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