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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柱

资管新规解读

雷春柱 / 银行信贷、风控、营销专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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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一、资管业务范围

(一)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二)资产管理产品。

二、金融监管

(一)特许经营:

(二)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

(三)制定统一标准规制和处罚标准。

(四)统一监管原则

(五)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三、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不得提供担保

(三)实行净值化管理

 四、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

(一)披露内容

(二)披露要求

(三)披露渠道

(四)披露频次


五、资管产品分类

(一)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二)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六、资管产品投资者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七、资管产品投资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四)风险准备计提

八、风险隔离原则

(一)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

(三)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

(四)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五)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九、消除多层嵌套

(一)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资管对商业银行影响

总体影响:资金委托交易业务、理财业务受到严格限制,逼迫银行资金不得不,**发放贷款投向实体经济。

(一)资管产品属委托业务、代客理财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二)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投资者投资、银行开办理财业务都更加谨慎。

(三)各家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标准统一,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利用通道,相互腾挪规模,转移资金。

(四)资管产品销售对象受限。

(五)加强集中度管理。

(六)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风险分离,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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