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管理 > 税务管理 > 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邮政业“营改增”的特点与实施现状
(一)邮政业“营改增”的特点
(二)邮政业“营改征”的实施现状
(三)邮政业“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分析
(四)邮政业“营改增”与上下游的关系
二、“营改增”对邮政业的影响与对策
(一)“营改增”对邮政业税负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邮政业收入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邮政业利润的影响
(四)“营改增”对邮政业影响的对策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及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纳税人的影响
四、应税服务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服务范围
(三)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
(四)境内外收入的判断
(五)不属于境内收入的情形
(六)非营业税活动
(七)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五、纳税义务人的分类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特殊规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家标准
(四)本次税改中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及适用税率
(一)“营改增”的计税方法
(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三)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
(四)“营改增”销售额的确定
(五)销售额的扣除
(六)增值税应税营业额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七)中止服务或折扣额处理
(八)交易价格不公允处理的税法规定
(九)兼营行为处理
(十)混合销售行为处理
(十一)对相关业务进项税额的抵扣与抵扣凭证的规定
(十二)对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企业其进项税额抵扣有何特别规定
(十三)进项税抵扣发票认证的时限要求
(十四)认证发票或丢失抵扣凭证的处理
(十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十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十七)兼营劳务服务的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八、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直接减免业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事项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操作中的特别规定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适合放弃免税权的企业
九、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财务会计处理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如何汇总纳税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何协调
(六)增值税的检查调整如何财务处理
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二)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十一、销项税额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三)差额征税
(四)销售额
(五)价外费用
(六)适用税率
(七)兼营业务
(八)销售收入完整性
十二、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不应该抵扣而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扣税凭证要符合规定,资料要齐全
(五)抵扣率要准确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文件与新文件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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